广东要求公园景区私人会所一律关停

2014年04月11日 10:17   来源:南方日报   

  为进一步反对“四风”,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不断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引向深入,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会所腐败”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严肃整治公共资源中设立的私人会所和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问题,坚决纠正发生在会所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进四类涉及私人会所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坚决关停在公共资源中设立的私人会所。清查历史建筑、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资源场所开办私人会所情况,对违章搭建、没有营业执照的,一律关停,恢复原状;对有合法租赁经营手续的,要责令整改,转为与公共服务配套的经营项目。对不属于私人会所性质但明显不符合公共资源规则或群众需求的酒楼、茶肆、沐足等经营项目,要采取面向大众的经营方向进行整改。对违规开办的封闭接待场所,要限期改为办公或公益性质,切实做到还史于民、还湖于民、还园于民、还景于民。二是坚决纠正国有物业开办的私人会所。全面清查在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物业中开办私人会所情况,属经营性物业的,采取调整经营方向等措施进行整改,合同到期一家关停一家;属非经营性物业变相开办的,坚决进行关停。国有物业中不属于私人会所但由单位封闭经营且为特定领导干部提供服务的,要坚决取缔。三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的监督。严明领导干部不得出入私人会所的纪律红线,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及腐败问题的,坚决惩处,公开曝光。

  加强领导干部用公款或受私人之邀出入高档酒楼、茶肆、俱乐部等消费娱乐场所等活动的监督,因工作确有需要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当地党政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备案。四是加强对私人会所的行业监管。加大对私人会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未经合法登记且从事私人会所经营性质的场所,切实防止出现监管盲点和灰色地带,整肃私人会所经营市场。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整治会所腐败作为本地今年重点解决的突出作风问题,纳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局中进行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公安、财政、住建(城市管理)、水利、林业、文化、工商、税务、食药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切实抓好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边谋划边整改的原则,迅速推进调查摸底和分类整治等工作,历史建筑、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资源场所内私人会所的整治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国有物业内的私人会所或具有会所性质的经营场所,要在6月底前整改完毕,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列明整改计划,报本地党委、政府批准,确保在10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意见》要求,各地各责任部门要通过动员谈话、公开承诺、面上检查、明察暗访、通报曝光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提醒,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会所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适时进行通报曝光,用制度固化整治工作成果。(曹斯)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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