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在建设当中的部分楼盘
一年多前,陈先生看中了郑州南郊一家在售楼盘,随后交纳了定金、首付款等共计近25万元并与开发商订立了“签约确认表”。“签约确认表”约定了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相关事宜。可现如今,陈先生却被楼盘销售人员告知“房子不能以当时签的价儿卖给你了”。
其实,在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与购房者订立认购书、预订书、签约确认表等比较普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前,这些名称繁杂的各种认购书、确认表到底属何种性质?如果一方违约要承担何种责任呢?
纠纷|订了“签约确认表”,却被告知要退房
4月8日下午,记者在大学路附近见到了陈先生与其妻子。据陈先生介绍,2012年11月份,他和妻子来到大学路和长江路交叉口附近的德润·黄金海岸售楼部选房,当时一位王姓置业顾问接待了他们,“一开始,我们就说自己是二套房。售楼员说我俩要都是郑州户口的话可想办法首付30%,剩余的可按揭。当时,我们就交了5万元定金。”
2013年3月24日,陈先生到售楼部交纳了近万元的维修基金和19万多元的首期购房款后与开发商订立了“签约确认表”。记者注意到该德润·黄金海岸“签约确认表”除双方约定了房屋的具体位置,还包含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诸多内容,但“房贷套数及征信”一栏内容为空。
“交首付款两三个月后,之前的置业顾问王女士给我打电话说情况有变,30%的首付款不行,需交60%的首付款。让我突然再拿一二十万现金,当时我比较为难。然后,她说可替我先向上申请一下,看能否缓交几个月。可后来,对方一直未再联系我,我就想着应该申请成功了。”陈先生的妻子回忆说,没想到2014年2月份情况发生了变化。当时,另一位置业顾问杨某打来电话说剩余的30%房款拖太长时间了,房子可能不卖给他们了。等到他们赶到售楼部交涉时,对方表示只能退房。
对此,陈先生及妻子都很气愤:“一年来,这里的房价从最初签约时的6300多元涨到了8500多元,而现在他们却撕毁协议让我们退房!当时我们订的126平米的房子,现在整个差价在26万左右,我们觉得对方是因为房子涨价才要撕毁合同的。我们后来了解到,有这种情况的不止我们一家。”
随后,记者又与另一位情况类似的业主取得联系,他说自己当时以6900多元的价格买的房子,现在售楼人员也通知自己说签不了合同,只能退房。
经理|“七千元以下的合同签不了!”
事实到底如何呢?4月8日下午,记者以陈先生夫妇朋友的身份陪同他们来到售楼部进行了走访。在售楼部二楼,记者首先见到了负责该楼盘销售的盛励地产营销公司的王经理。
王经理说,之所以让陈先生退房是因他将剩余的30%房款拖的时间太久。其间,他们的工作人员多次催其补交剩余房款,可对方迟迟未来,“现在,出现这种情况的不止你们一家,所有在七千以下价格的合同在开发商那里都通不过了,所以现在只能退房。”
对此,陈先生夫妇表示难以认同,认为正是因为当时的置业顾问的不管不问,才造成了目前这种尴尬现状。“我们交了这么多钱,肯定是要买房的。交首付款后,我们想着那位王姓置业顾问会就相关情况通知我们的,可对方却一直未联系我们。如果置业顾问告知我们必须交剩余的款项,我们能不交吗?”陈先生情绪激动地说。
而对当时的置业顾问是否通知过陈先生夫妇,王经理表示,原先的置业顾问王某已经调到其他地方了,而新换的置业顾问杨某也刚好没在。不过,她之前就此事向杨某了解过情况,得知杨某此前已多次通知陈先生来补交剩余房款。
采访时,陈先生拿着手中的“签约确认表”说,既然自己和开发商订立了“签约确认表”,开发商就应按合同执行。对此,王经理说“签约确认表”并不属于合同,现在只能给陈先生退房。当问及能否协商时,王经理说:“现在,房子肯定不能以当时签的价格卖给你了。要不,你找一下开发商?”
随后,陈先生夫妇同记者又见到一位财务人员,她自称是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派过来的,姓李,可协助协调此事。陈先生将此事反馈后,李某向销售人员进行了核实,随后说:“这事儿暂时还无法解决,只能向公司方面反映。”
昨日,记者致电德润·黄金海岸售楼部,一位张姓售楼员表示,目前在售黄金海岸一期的房子均价在8500元左右,比一年前的确涨了很多。
律师|“签约确认表”具有合同性质
陈先生所购房屋坐落在德润·黄金海岸一期9号楼上,记者通过郑州市房管局网站查询了解到该楼已于2011年12月14日取得预售许可证。
在这起事件中,购房者与开发商订立的“签约确认表”到底属何种性质?如果一方违约要承担何种责任呢?记者咨询了法学博士、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权。
王军权表示,陈先生与开发商订立的“签约确认表”在性质上属于预约(所谓预约是指为将来订立一定合同而签订的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则相应被称之为本约),具有合同性质。
王军权说,本案中,陈先生与开发商订立的“签约确认表”满足了合同的所有有效要件,还包括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要素,已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合同。
“虽然该合同对后续如何付款并无具体约定,但是双方可以继续协商采取何种方式,而这并不影响合同的合法成立并生效。因此目前一方如果想单方解除该合同,就需提供对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至于销售人员称已就后续事项通知到购房人,那就需要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出买受人已接到签订正式合同的通知而拒不签订的证据,否则销售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定后果。”王军权说,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已就此类情况如何界定做出了明确解释。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