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允许"月入1900元"可提取公积金式的探索

2014年04月15日 15:02   来源:郑州晚报   

  武汉市目前有不少公积金缴存职工,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质疑。有媒体记者13日从湖北省人大调研武汉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座谈会上获悉,武汉市公积金今年拟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政策,实施差异化缴存。(4月14日《长江日报》)

  从实际情况来说,公积金制度很难满足多数社会成员的支取需求,也难以实现所有人的住房梦。如果仅仅是为了盘活公积金的低利用率,而向所有群体放开提取,很可能会陷入入不敷出的局面,甚至连中等收入者的购房需求都无法保障。考虑到此,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对公积金的提取与贷款设置一定的门槛,确有进步意义。只是,这种门槛有些简单,虽然避免了公积金的干涸困局,却也忽略了低收入者的权利。

  就理论而言,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公共制度,其设计原理,应是本着调富济贫的精神,平衡社会收入差距。但从其实践来看,那些收入低的职工,一面要为中高收入者存贮公积金,一面却因收入过低而无法享受公积金带来的福利。调富济贫的初衷没有做到,“劫贫济富”反而成了现实。

  以此而论,武汉市做出“月入1900元”可提取公积金的设计,是一种关照底层的良性设想。对底层而言,既然难以利用公积金实现住房梦,倒不如退而求其次,在陷入困境和困顿时,利用公积金解燃眉之急。这既提高了公积金的利用效率,让沉睡的公积金不再沉睡,又让社会底层真正享受到了公共制度的关怀,增进生活的信念,是一种双赢之举。更重要的是,“月入1900元”这个划分比较恰当,对这部分群体做出提取允许,并不会使公积金这一池水陷入干涸窘境。

  对公积金缴纳者,实施差异化缴存,无疑是一个好的探索。但所面临的困难却有两重,一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上位规定与地方立法相悖,该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二是月入1900元,该如何衡量?对于公务员群体而言,众所周知,其工资与补贴乃分开核算,月入1900元,可能补贴也有1900元。对于这样的情形,显然不能享受可提取公积金的待遇。

  当然,就现实而言,武汉提取公积金的探索并非首创,但它比起几年前,重庆与湖南湘潭等地做出的重大疾病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还是前进了一小步。人人当然不一定患重病,但人人对于自己的公积金理应有支配的权利。“月入1900元”可提取公积金,虽然进步有限,但多少尊重了困难储户的意见,体现了制度善意。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如何从制度上落实这种进步,以“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集聚经验,为推动全局性的制度变革做好准备。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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