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
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
省海洋渔业厅
海洋生态红线是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和生态安全而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边界及其管理指标控制线。近年来,渤海作为半封闭内海承载了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巨大环境压力,渔业资源退化,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增多,重要服务功能呈下降趋势。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对确保渤海生态安全,实现人海和谐,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优质海洋生态环境支撑,都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现就我省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保住生态底线,兼顾发展需求。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保护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及濒危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保护重要的河口、海湾、海岛、历史遗迹及特殊海洋地质地貌等;兼顾持续发展需求,为地方经济社会和未来海洋产业发展留有空间。
2.分类分区划定,目标差别管理。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按不同功能提出控制目标,按不同类型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和保护。
3.生态保护为主,整治修复为辅。坚持以生态保护为主,逐步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类型;积极通过整治修复等人工干预方式,加快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
4.保持区域完整,河海统筹兼顾。保持海洋生态功能系统的完整;坚持陆源污染排海管控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并举,建立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做到陆域和海域联防联控联治。
5.政府主导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各级政府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部门协调配合作用;通过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等手段,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
(二)空间范围。
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为辽宁渤海海域,东起大连老铁山西角黄渤海分界线,西至辽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山海关老龙头),涉及渤海近岸海域面积13100平方公里,大陆岸线1235公里。有效期限为2014年至2020年。
海洋生态红线区包括现有国家、省、市级海洋生态类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的河口湿地生态区,典型海湾生态区及海蚀地貌,国家二类保护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具体划定34个生态红线区(28个限制开发区,6个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总面积5920.80平方公里,大陆自然岸线388.7公里。
(三)控制目标。
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渤海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0%。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红线区分类管控制度。
根据红线区内生态系统特征和实际情况,对开发活动实施分区分类管理,按各区内环境控制目标,对影响到红线区的各类海洋开发活动实行限制和指导。
1.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2.限制开发区内,依据生态系统类型实施差异化管理:
(1)重要河口,禁止开展采挖海沙、围填海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
(2)重要滨海湿地,禁止开展围填海、城市建设开发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
(3)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禁止开展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沙源地海域的开发活动,岸线向海一侧3.5公里范围内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倾废等可能诱发沙滩蚀退的开发活动;
(4)重要旅游区,禁止开展污染海洋环境、破坏岸滩整洁、排放海洋垃圾、引发岸滩蚀退等损害公众健康、妨碍公众亲水活动的开发活动;
(5)特殊保护海岛,禁止开展炸礁、围填海、填海连岛、实体坝连岛、沙滩建造永久建筑物、采挖海砂等可能造成海岛生态系统破坏及自然地型、地貌改变的活动;
(6)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禁止开展设置直排口、爆破等危及文化遗迹安全,有损海洋自然景观的开发活动;
(7)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开展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
(二)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系统保护与整治修复。
1.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编制保护区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开展锦州大笔架山等已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保护区管护能力;积极开展海洋保护区选划,扩大保护范围,拓展保护类型,逐步形成类型多样、功能完善、管护有力的海洋保护区网络。
2.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编制红线区生态修复整治规划。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河口、湿地、受损生态区、渔业资源保护区域的修复与整治,逐步恢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重点在辽河口、双台子河口、大凌河口等河口湿地实施湿地恢复示范工程,建设人工湿地,促进人工湿地向自然湿地转化。采用束水攻沙、疏浚清淤以及清理人工围堰、堤坝等手段改善河口水深和通水能力。积极开展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3.加强辽河流域区域生物资源养护和人工增殖放流。加大对增殖放流的宣传和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提高经济鱼类的种群数量,不断完善和规范增殖放流行为,促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加强辽东湾内人工鱼礁建设,逐步恢复重点海域、海湾的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高优质渔获比重,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大力发展浅海底播、立体混养、深水网箱、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高效、安全养殖模式。
4.开展海岸带生境治理,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库,加大海岸线整治修复力度,保护自然海岸生境。以“保护优质自然岸线,打造高品位人工岸线”为主旨,着重加强对海岸侵蚀后退、沙滩浴场退化、海岸景观损伤、海岸空间淤堵等功能受损岸段的整治修复。实施海岛保护规划,重点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生态林、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的保护。
(三)严格监管红线区的污染排放。
1.依法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管理。根据环境状况和功能,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开展河口、海湾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调查研究和环境容量评估,建立相应海域的容量总量控制模式。实施近岸海域、陆域和流域环境协同综合整治,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建立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在线监测预警机制。
2.调整海域开发产业结构,在重点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海前提下,逐步实施从需求管理转向供给引导的海域管理政策。落实“五个用海”基本要求,优化利用海岸资源,打造亲水岸线,统筹开发利用海岸线两侧陆域和海域。加强海域储备制度建设,实施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海域供给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服务的质量。
(四)加强红线区内综合管控,提高应对能力。
1.加强环境监视监测能力建设。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监视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大对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站建设投入,重点加强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完成放射性实验室建设,建立近岸陆海环境监视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实时、动态、立体化监视监测体系。重点实施对海洋生态环境高风险区的监视监测,开展受损海域生态修复工程的跟踪监测与评估,对围填海活动和海洋工程开发实施监管监测全覆盖。
2.建立红线区内海洋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进沿海市级海洋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工作。定期发布区域内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预警报。不断提升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水平,确保评价结果及时、准确、科学。
3.加强红线区环境监督执法。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渔业、海事、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涉海项目建设活动和损害生态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4.提升突发海洋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加强海洋环境事件信息员队伍建设,运用监测站点、海上船舶观测、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进行监测,建立完善海洋环境应急保障机制。加强溢油技术研究和运用,建立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警监测系统,加强核污染、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海洋灾害预警报服务系统和平台,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提升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和辅助决策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省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联席会议机制,省海洋渔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积极探索陆海统筹新机制。大连、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及绥中县政府是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的自然岸线保有量、生态红线区面积、污染物减排总量和海水水质达标率等控制指标和各类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的落实与实施。
(二)强化落实。沿海各级政府要把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作为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制定实施方案,将海洋生态红线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有效落实。
(三)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的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投入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对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海岸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机制。
(四)广泛宣传。开展公众参与的海洋环保志愿者活动,加强与大、中、小学校合作,广泛深入地开展渤海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建立生态红线制度的重要意义、具体目标和重要任务。要建立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宣教中心,强化海洋保护区的宣教功能,普及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知识,提升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辽宁省(渤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报告》由省海洋渔业厅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