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的文件。 资料图片
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
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利用关系私下说情,最终让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中共双峰县县委 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李定胜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请示》的复印件,更为清晰地揭示了这一过程。
这份发给娄底市委政法委的文件显示,2012年11月2日,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举报,从双峰县国藩工矿、中电机械、湘中农科董事长李定胜家中起获象牙25根,共计172公斤,随后,经侦支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定胜实施了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记者查阅了诸多类似案例后发现,涉及非法收购象牙或象牙制品的行为,最后都是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将此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量刑会轻一些。
在文件中,双峰县表示,李定胜是县里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其中有一家还是省重点企业,“如果对李定胜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投产,进而影响全县……”
此外,双峰县还在文件中表示,李定胜的企业与县里其他企业长期存在资金拆借行为,“任其发展下去极有可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记者还获得了一份李定胜担任董事长的三家企业发给娄底市委政法委的一份报告的复印件。
在这份名为《关于请求协调办理李定胜取保候审的紧急报告》中,三家企业称,李定胜是受到蒙骗才收购象牙的,“作为农民企业家,确实是不懂法而不慎犯法”。
和双峰县县委、县政府的文件一样,这份请求文件也提到,由于李定胜被抓,多个企业无法正常运转,而省重点项目国藩重点机械公司现在已经停工,公司的借款也可能会引发高利贷危机。“如不能在今日给李定胜办妥取保候审,不仅会对本企业集团造成致命打击,也会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将对双峰甚至娄底的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这份以三家企业名义起草的文件有多达8个印章。除去上述三家企业的印章外,还有一个是双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公章,剩下的印章有些模糊,但仍有一个可以看出“双峰县人民……”的字样。
网帖称,事发后,李定胜用做生意积累起的人脉,找到了县里的一个领导,这个领导指示有关部门要想办法将李定胜“救”出来,因为“这种事情,并没有危害到哪个人哪个企业的利益,要想办法保护”。此后,该领导还亲自拿着报告找到市里的领导说情。在领导批示后,娄底市公安局将案子移交给双峰县公安局查办。
172公斤象牙,按黑市价格,价值超过百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收购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可以取保候审的具体类型外,公安机关对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此案中,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且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公安机关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不能受到政府的干扰,应该依法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当地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公安机关。
洪道德表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2013年1月1日起适用,即使是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案件,也应当按照现有条款执行逮捕。
在双峰县的请示报告上作出批示的,是娄底市市委常委、秘书长王雄,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自己只是希望相关的部门研究一下双峰县的申请,因为被抓的是一个企业家,而这个企业有一定规模,不希望因为这个事情把企业搞垮了。
“我们绝对没有干预办案的意思。”王雄表示,批示之后,他并没有进一步了解后续的情况。
网帖称,李定胜至今“逍遥法外”。据了解,该案仍在司法程序中。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3年李定胜被取保候审,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起诉,但至今仍未能开庭。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