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配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房屋租赁备案工作的调整,该中心决定,对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资料作出相应调整简化。职工以租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提取手续时,只要提供出租屋管理机构出具加盖 “备案专用章”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需再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其他资料不变。2014年3月1日前租房备案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据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于2014年3月1日起启用了房屋租赁网上备案证明,停止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注记章”。由此,公积金中心作出了上述调整。按照当前规定,除需提供备案证明外,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
公积金中心强调,租赁《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注明“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的,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提醒职工,如需提公积金缴房租,就最好不要租赁此类房屋。
(刘薇 廖烈友 沈焕明)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