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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西部最严格控烟令”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颁布实施4个月后,作为配套的《条例细则(暂行)》日前正式出台,这将对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为《条例》执行提供可行依据。
根据《细则》,我市的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市、县(区)政府对辖区控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控烟宣传与监督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系统,每月抽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督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定期通过媒体公布控烟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及控烟投诉电话受理和处理情况。
根据《细则》,控烟或禁烟场所经营者要对不听劝阻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要求其离开禁止吸烟区域,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者向相应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处理。所有限制吸烟场所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室(吸烟区)。
同时,市控烟办设立统一的控烟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投诉举报电话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各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举报人和市控烟办反馈。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鼓励设立戒烟门诊,为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细则》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规定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