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新规:鼓励同类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合并设立

2014年04月21日 09:18   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报道,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日前联合印发《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

  按照《规定》,需要从事具有下列特征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方案,包括投资主体、实缴资本金规模、交易规则、资金和实物交收管理制度等:(一)交易品种为国内进出口量大的大宗商品;(二)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交收的大宗商品应尚未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或已完成出口报关手续。

  《规定》指出,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鼓励同类型的交易市场合并设立。市场经营者将项目方案上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企业携此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规定》,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除了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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