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接诊患者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经首诊医生确认,填写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诊证明(以下称转诊证明),并盖章后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证明时,不得指定具体转入医院名称,在转诊证明中只填写转入医院等级,具体医院由患者自行选择。
双向转诊程序
市级总院及三县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程序:市级医疗卫生服务总院及三县联合体内核心医院与分支机构之间,严格实行总院、联合体内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转诊患者时,填写西宁市医疗卫生服务总院及三县联合体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双向转诊单),并盖章后转往市级总院及三县联合体确定的医疗机构。
各总院及三县医疗联合体之间可以互相转诊,并填写双向转诊单。各核心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总院”(联合体)内各级医疗机构预约门诊及转院病人就诊,在符合规定期限和满足诊疗需求的情况下,落实“总院”(联合体)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临床路径管理,实现规范化治疗与管理。
在总院及联合体二级医院、核心医院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院、总院及联合体核心医院填写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诊证明,按转诊基本程序转往上级医疗机构。
特殊人群新增务工人员、就读大学生、孕产妇
特殊人群及特殊疾病分级诊疗及转诊程序:异地居住参保人群,其转诊程序为:省外居住的,就医时,按照原参保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异地居住的,就医时,参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转诊规定执行。参保的外地务工人员,城乡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原参保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基础上新增务工人员、就读大学生、孕产妇人群均可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在一、二级中医院住院无需开具转诊单
为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城乡参保居民可直接选择市、区、县的一、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就近就诊,不再开具原参保地区医保及医疗机构转诊证明或双向转诊单;因病情需要转往三级医院的患者,通过二级医院按转诊基本程序转往三级医院救治。
特殊疾病患者可就近就医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业务范围或专科业务能力,重性精神疾病、眼科、儿科、残疾康复、血液类等特殊疾病患者可就近选择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患者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另外,西宁市还将逐步实行网上预约转诊。不具备转诊条件地区的转诊程序为:统筹区域内无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转院时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可选择统筹区域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直接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10%。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