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深圳市‘小产权房’确权”报道引发关注。24日,深圳市查违办对此进行澄清,称当前是对深圳市有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开展试点工作,外界对此解读为“小产权房确权”系误读。另外,深圳并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
据悉,今年4月1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深圳市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该《实施办法》,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一户仅有一栋可办理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证。
据了解,《实施办法》第39条中,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公告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地价;已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的,也可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实施办法》规定,对非原村民所建,以及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不予处理确认。深圳市查违办表示,这类建筑属于非法房地产开发,政府不认可、也不保护非法买卖非法房地产开发房屋的行为。
此外,深圳市查违办称,深圳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其表示,“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
深圳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深圳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在深圳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是农村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所产生的若干问题之一。(记者赵瑞希、吴燕婷)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