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6月实施新规 未取得许可证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2014年05月01日 15:45   来源:羊城晚报    黄宙辉  蔡汉悦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近日由广东省安监局颁布,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需取得经营许可证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居住场所不得设零售点

  实施细则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提出“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明确了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不得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经营;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专柜不准零售烟花

  实施细则对零售点有进一步规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

  在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项对实行专柜销售的零售点作出了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柜台附近无易燃物品或火种,保证安全通道畅通的明确规定,并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烟花爆竹零售专柜只能零售爆竹,不得零售烟花产品。

  核定零售点药量限制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证机关应根据《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经营面积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等情况,核定经营场所存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限制数量(药量),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体现了确保安全、实事求是的原则,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黄宙辉、通讯员蔡汉悦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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