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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5月5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对“群租”的认定标准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新规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此前,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曾发布公告,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据了解,2011年10月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群租”问题市民反映仍较为强烈。为提升“群租”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海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重点调整和完善。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而原《办法》只是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而在实践中,“群租”危害表现在治安问题突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环境卫生脏乱等多方面,破坏了小区的居住环境,严重影响了居民合法权益,因此,修改后的《办法》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应内容。
《办法》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在“群租”认定标准方面,原《办法》主要是指违反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最小出租单位规定的情形,但实践中房间内居住使用人超过正常居住人数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引发了诸多矛盾。为此,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居住人数限制要求,即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修改后的《办法》还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修改后的《办法》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违反“群租”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租赁当事人违反“群租”规定的行为,将罚款幅度由“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群租”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罚款幅度由“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此外,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