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4年05月12日 16:24   来源:福建日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促进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

  在全省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指导下,制定完善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根据有关规划,结合煤炭市场需求和煤矿登记生产能力,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严格新建、扩建煤矿准入标准。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扩建低于9万吨/年的煤矿建设项目;停止核准与其他煤矿企业存在“楼上楼”关系的扩建项目;对不符合我省煤矿机械化建设要求的新建和扩建项目,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不得开工建设;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须报备省经信委,无异议后方可履行下一步项目建设程序。

  二、加大整合兼并和关闭小煤矿力度

  支持以生产规模大、技术力量强、装备水平高、安全生产有保障的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升级改造小煤矿,消除不同煤矿企业之间存在的“楼上楼”关系,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骨干型煤矿。原则上按照“一矿、一证(采矿证)、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经济实体”模式,实施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已确定被整合的矿井应列入次年关闭淘汰计划。

  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强化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分阶段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其中6万吨/年以下煤矿于2015年底前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于2018年底前淘汰。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加大支持关闭小煤矿力度,确保矿区安定、社会稳定。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制定分阶段关闭淘汰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关闭矿井名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煤矿关闭淘汰工作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关闭淘汰小煤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警示约谈,暂停未完成煤矿关闭任务县(市、区)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对应关未关的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

  建立全省煤矿产能等生产要素动态核查和登记公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有效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省经信委负责对全省所有煤矿的生产要素进行统一建档登记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

  有关部门在组织新建和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我省煤矿机械化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确认该项目生产能力,省经信委不予登记和公告煤矿新增生产能力。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超能力生产的处罚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

  煤矿企业要科学确定采掘关系,确保各生产矿井采掘部署合理,力争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符合我省小煤矿机械化建设要求。生产矿井要优化生产布局,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15万吨/年及以下生产矿井的总井口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对超过5个的,应抓紧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技术改造,合理集中生产,封闭多余井口。新建、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只允许一套生产系统,由一个井口集中出煤。加强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和资源储备,摸清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区服务年限,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市、县(区)不得违法、违规设立涉煤收费项目,凡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认真进行清理,已出台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立即停止收费。

  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审核并重新公布我省各项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省、市、县(区)出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涉及煤炭企业且带有强制性质的,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规范管理、收费公示、企业自主选择、自愿有偿、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原则。在国家有关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意见出台后,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进口环节管理

  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求,对照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对进口煤炭的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进口和使用。同时,认真做好煤炭进出口总量、结构、趋势等监测分析。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水平

  加强煤炭行业与制造业规划及生产运行的配套衔接,促进煤炭供应侧与需求侧协调均衡发展。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加强对煤炭产运需衔接过程的跟踪和引导,提升运企合作水平,降低物流成本。研究出台有效措施,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对签订中长期煤炭采购协议的发电企业,优先保障其铁路运力。树立煤炭市场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出台限制煤炭正常流通的地方保护性措施,不得对调入辖区内的煤炭收取任何费用。

  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增加企业效益。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建设一批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延伸产业链,开展多元化经营。国有煤矿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煤炭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企业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保持矿区和谐稳定与煤矿安全运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统计监测、信息发布、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订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