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信用信息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5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了解到,2014年4月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个人商业信用信息也在征集范围
“个人信用”既包括个人的信用观念和守信意识,也包括其经济领域的履约能力、经营能力、资本和资产等。由于《办法》侧重于国家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因此,《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信息大部分反映的是个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状况的信息,当然,其中也涉及部分个人经济领域的履约能力、经营能力方面的信息。
根据《办法》,南宁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侧重于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机构掌握的信息资源的收集,但也可以接受经营性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机构以及信息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因此,《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义务,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南宁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还可以约定方式向信息主体本人、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以及经营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并鼓励个人主动提供本人的信用信息。
登记有误可改正
《办法》注重体现对被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南宁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谈到,首先,《办法》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是有范围、有限度、有条件的。其次,《办法》专门列举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是与个人信用没有直接联系,且可能导致信息使用人对被征信人产生歧视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另外,信息主体认为南宁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征集的本人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南宁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南宁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信用信息无误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南宁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是5年
个人信用的状况是随着信息主体在个人信用有关领域发生的行为而变化的,为给有违约记录的人提供一个信用修复的机会,信用记录也应当有合理的保存期限,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会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因此,《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确定为5年, 并明确保存期限的起算时间。
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工作单位等信息;
2 个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
3 个人商业信用信息:个人与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因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以及个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因信贷、担保关系而形成的信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有3种情形
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后,信用信息使用人除了能够通过经营性征信机构拿到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报告外,还可以依法通过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查询政府所掌握的信息主体的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状况,为信用信息使用人评估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提供参考。
《办法》规定了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3种情形:
1 信息主体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
2 经信息主体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3 政府整合的信息资源,还应当被用于更好地实现政府社会管理的目的,因此,允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通过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是必要的,但这种查询必须是有范围、有限度、有条件的。《办法》规定,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第三种情形是行政机关等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持证明文件查询相关个人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