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1+3"基本框架形成

2014年05月15日 14:47   来源:解放日报   

  ■符合条件的新设分支机构无需事先审批

  ■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上给予一定程度松绑

  ■金融机构和相关人员在风险管控负首责

  东方网5月15日消息:昨天,上海银监局获中国银监会授权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这套备受关注的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覆盖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总的来看,新制度更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方则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银行一定程度“松绑”

  《通知》的正文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点就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统计监测以及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安排、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等给予了明确监管指引。三个附件即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

  这套对于自贸试验区的监管制度,既有强调“管住”的部分,也有推进“放开”的部分。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立新介绍,《通知》明确提出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和底线,强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放开”方面,监管部门将加大鼓励和支持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风险管理。

  显然,新规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松绑”。马立新介绍,此次出台的制度内,建议商业银行总行在自贸试验业务发展初期不要对其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存款、贷款指标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在自贸区发展初期业务需要稳步发展,当前区内对融资需求大,能吸收的存款则有限,如果设指标,区内银行的存贷比压力可能会较大。

  简化准入强化监管

  《通知》针对试验区内机构予以了特别监管安排,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对试验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和高管的简化准入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助理周和华分析,新的监管制度在人员、机构设置等方面对商业银行经营主体带来很大帮助,有利于提高效率。他解释,在人才准入方面,分行级以下的支行的班子成员确定,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在试验区内的机构数量可以不受原来对各家银行数额的限制。

  《通知》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制度安排,监管部门将按月监测分析试验区银行业运行状况。特色监测报表可为加强试验区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保障和支撑,便于监管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和创新相关风险监管和管理制度安排。

  机构和相关人员负首责

  这套新的监管制度,着重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风险管控中的首要责任。这是对自贸试验区银行既“放权”也“加压”。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助理周和华坦言,无论是人员准入还是机构设置,从事前准入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了银行自身的担责,“过去商业银行认为监管部门批过了,内心上难免略放松,自律意识不够,这次给我们放权,实际上也是给我们压了责任,这对商业银行在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下提高自律经营和自我管理能力也是有促进作用的。”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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