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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银行业准入简化

2014年05月15日 16:14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5月14日在上海发布,简化了上海自贸区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同时在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上给予了自贸区内银行一定程度的松绑。相关安排主要包括三个监管制度:《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为自贸区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足够空间。

  此次制度安排有何亮点?如何兼顾监管创新和风险管理?记者采访了中国银监会、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

  简化区内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增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所在银行年度网点计划

  据介绍,上海自贸区银行业的新监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体现六大特点:

  加大简政放权,简化区内事前准入。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中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区内增设或升格的分支机构不纳入所在银行的年度网点计划。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等。

  调整监管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相对独立的试验区特色监测报表制度,夯实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基础。此外,着重加强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后评估安排,加大对违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强调风险全覆盖,突出试验区特殊风险管理要求。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机构切实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须适用更为审慎的风险管理标准。

  优化监管方式,强调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自我管理责任。要求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所提交的事后报告材料,盖章、签字承诺已尽职履行合规审查义务,监管部门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

  统一中外资监管标准,促进行业开放与竞争。本次发布的各项监管制度,均对中外资商业银行予以统一监管要求。对区内中外资商业银行的机构和高管准入简化事项,设定了统一的报告情形、主体、内容、流程、时限等监管标准。

  允许试验区内机构根据区内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需求,创新探索境内区外、区内、境外三个市场的联动经营。

  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管理,强调银行风险控制的首要责任

  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制度创新力求鼓励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平衡。

  监管理念上,更加注重让权于市场,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本次制度一方面赋予了银行机构更大的自主经营空间,另一方面,对银行机构的风险自我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管目标上,在机构层面,要求银行对试验区业务及时开展事前评估和持续的事中、事后评估,确保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同步进步。在监管层面,通过简化准入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出台试验区特色监管统计报表体系,这些都是落实机构是风险管理主体与第一责任人的举措。

  据介绍,新制度着重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风险管控中的首要责任。根据新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整体风险自我评估。相关机构应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此后的每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风险自我评估报告。根据要求,区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事后报告的准入事项材料时,应提供报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盖章或审查承诺函等,以确保落实对所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责任。监管部门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利用这些报告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和监管。

  监管方式方法上,更加注重向国际惯例看齐。如统一对中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要求,实行监管国民待遇。同时,借鉴国际惯例,突出强调银行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的履职承诺,要求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责任事项盖章或签字负责,监管部门保留追究的权利。

  监管流程上,更加注重放权于基层。本次制度由银监会指导并授权上海银监局直接颁布和执行。近期,银监会已批准上海银监局设立专门的自贸业务监管处室。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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