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14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国能电力〔2014〕131号)要求,现将2014年度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下达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16日前,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及设备,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相关企业名单。
二、2014年9月底前,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主体设备及附属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废毁,使其不能恢复生产,且不能向其他地区转移。
三、2014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的现场核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报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在市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本市已完成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四、2014年11月底前,将本市2014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附件:1.山西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xls
2.山西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xls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组
2014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