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发行,资金拟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岳才轩报道:羊城晚报记者21日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148亿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广东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发行。至此,广东省政府连续四年自行发债规模合计达424亿元(见附表)。
羊城晚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2014年发行广东省政府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拟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
“自发自还”取代“自发代还”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连续三年试点地方“自行发债”一词,在财政部5月19日印发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中已被“自发自还”一词所取代。
“自发自还”与“自行发债”有何不同?对此,财政部有明确的说法(详见名词解释)。
广东省财政厅也介绍,根据财政部《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自发自还在发债规模、债券期限上是由国务院批准核定的,且发行模式、定价要求等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政策要求执行。
而此前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广东2011-2013年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采取的是“自发代还”的模式,即试点地区自行组织债券发行,还本付息资金先上缴给中央财政,然后由财政部统一代办还本付息手续。
也就是说,2014年广东将与全国其他9个试点地区一起,首次试点“自发自还”,而不再是“自发代还”。
“10省市试点自主发债”是误读
昨天,有不少媒体就此报道为“10省市试点自主发债”,其实并不准确。
广东省财政厅之前曾经解释过自主发债的口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指的是“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自负”。以这次发债规模仍受中央政府控制的情况看,这次试点自发自还与自主发债并非一回事。
广东按时偿还各期债券本息
由自发代还到自发自还,是否会存在偿债风险?
广东省财政厅表示,自2009年起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2011年广东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以来,省财政厅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工作,一直以来均能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足额偿还各期债券本息资金。
此次财政部也要求,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
名词解释
什么是“自行发债”?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什么是“自发自还”?
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什么是“自发代还”?
试点地区自行组织债券发行,还本付息资金先上缴给中央财政,然后由财政部统一代办还本付息手续。
2011年-2014年广东自行发债情况
年份总额度期限
2011 年69 亿元3 年、5年(各34.5 亿元)
2012 年86 亿元5年、7 年(各43 亿元)
2013 年121 亿元5年、7 年(各60.5 亿元)
2014年148 亿元5年、7 年、10年(结构比例4:3:3)
制表/ 张江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