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获准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 专家:迈了一大步

2014年05月22日 10:46   来源:北京日报    刘宇鑫

  财政部昨日发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还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实现“自发自还”政府自主发债

  我国从2009年开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2010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全部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中央政府推出试点计划,允许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和深圳市自行发债,但仍是自发代偿形式,并非彻底的“自发自还”。

  所谓“自发代偿”,就是由地方自主发债,通过财政部代为偿还。“这种方式导致地方债的定价机制不够市场化,而且,目前地方债与国债的市场定价差异也很小。”有关专家表示。

  为此,目前已经进入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发行地方债。这一变化也被看成疏通了地方自主发债,即“自发自还”的渠道。根据《办法》中的解释,“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试点地区应及时支付债券本息

  根据2014年的预算案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由去年的3500亿元增加至4000亿元。北京等试点地区如何操作才能保证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最高又保证安全?

  《办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和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企业发债一样,试点地区的政府要发债,同样要先进行信用评级。因此,《办法》中规定,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对于债务人——地方政府来说,财政部要求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地区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同时,试点地区须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

  专家解读

  “以往是小碎步,

  这次迈了一大步”

  “从近些年政府债券制度的规范情况来看,以往的调整都是小碎步,实现‘自发自还’算是迈了一大步。”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昨日表示,《办法》的出台不但是为了给地方增加稳定的融资渠道,更是为了有效提高地方债务的透明度,借鉴市场化发债的优点,使地方政府举债更加规范、安全。记者 刘宇鑫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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