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地方政府,将接受由国务院进行的大气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考核的内容既包括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又包括地方政府承诺的治理任务是否完成。未通过考核的地区,将由环保部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
环保部副部长翟青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性考核出自国务院近期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由于对地方政府具有前所未有的约束力度,翟青认为,《考核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最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在翟青看来,相比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这套对大气治理的《考核办法》有诸多特点。
首先,在考核指标设置上,第一次提出把空气质量的改善作为考核指标,打破了以往只用某几个指标作为空气质量评价的惯例。
其次,强化了考核的刚性约束,只要空气质量没有达到计划的目标,政府即便做了再多的工作,也将被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再有,在考核模式上,除了由国务院考核组每年开展定期核查外,环保部设在各地的督查中心,也将对地方进行日常督查。定期的核查和日常的督查结果一并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根据《考核办法》,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两个方面。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3省(区、市)、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区、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程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个方面共计29项指标。
翟青介绍说,年度考核将对空气质量和治理任务两个方面分别打分,得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国家层面还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地方政府进行相应的奖惩,特别是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保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保部还将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未通过终期考核的,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翟青还指出,《考核办法》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空气质量的改善负总责,同时将考核指标进行部门分解,打破了过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转变为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真正将地方人民政府为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记者刘世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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