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在昨日的省十二届人大九次会议上继续审议。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修订后草案拟将名称调整为“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与此同时,草案还将新增“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等规定。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志红介绍,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要明确废止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并将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不得在法律法规外设立面向社会的审批事项。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将立法重点调整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将条例名称调整为“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将“行政审批”表述修改为“行政许可”。
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建议,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控制,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并进一步明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建议增加“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等规定。
鉴于今后部分行政许可将向社会组织转移,因此建议细化社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及公开要求,规定承接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承接事项的管理方式、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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