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推落户与罚款脱钩新政 被指户籍改革一大进步

2014年06月02日 10:06   来源:半月谈    高皓亮 王海鹰 吴书光

 

  落户不再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筹码,新生儿无需准生证,仅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今年2月和4月,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户籍部门相继实行新生儿户籍办理新政。专家分析,“新生儿落户”和“超生罚款”脱钩,保障“黑户”孩子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国家治理理念。

  “所有需要身份证的,我全干不了”

  家住北京永定门外的李雪今年21岁,因为属于超生,且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直没有户口的她不能上学、没有医保、没法结婚、没法坐火车、没法住旅馆……“所有需用身份证的,我全干不了。”李雪说。今年4月28日,李雪第4次将永外派出所告上法庭,起诉其不给落户的行为违法。

  超生的孩子要落户,必须先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各地长期以来通行的做法。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全国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其中大部分为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这些人普遍面临上学、就业等诸多不便,无法享受我国公民生而应得的多项福利保障。

  今年2月中旬,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户”。

  4月1日起,南昌市启动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南昌市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规范》,父母双方有一方为南昌户籍的计划外超生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以及户口簿即可办理户口。

  “儿子上学不用再去农村找学校了。”4月4日,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社区居民涂为军为7岁的儿子办好户口时喜极而泣。此前因为没有户口,他的孩子只能在一家条件较差的私立幼儿园就读。

  截至目前,山东省公安机关共为30余万新生儿办理了出生登记,其中1周岁以上的出生人员达12万。

  “父母违法,‘板子’不应打在孩子身上”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未按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条款中并未规定,对违反该法而生育的子女,采取不予上户口、不予入学等处罚。

  然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的一项调研显示,农村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仅20%。加上部分基层政府在考核中规定,计生工作未达标者,评优、提拔等均将被一票否决,新生儿落户捆绑社会抚养费成为各地长期通行的“土政策”。

  “以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超生儿取得户口的前置条件,方便了行政管理,却损害了公民入学、就医等基本权利。”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勇认为,父母超生违法,但板子不应打在孩子身上。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说,我国现行户口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无附加条件。1988年,公安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文指出,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禁止将计生证明、超生罚款与户口登记捆绑。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汝久也认为,按照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新生儿具有国籍,就应该有户籍。新生儿落户登记是公民理应享受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或将加大

  “我希望我的户口问题能很快解决,将来像我这样的‘黑户’不会再出现了。”5月5日,李雪接到了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准予立案的通知,这让她又有了一丝希望。山东和南昌的“新政”能否引起连锁反应,让众多和李雪有着相似经历的人充满期待。

  “新生儿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脱钩,符合依法行政的理念。”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淑娣认为,这一举措体现了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落户与收费拆分,使得落户不再附着计生管理的职责,有利于保障新生儿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专家认为,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改革不应止步于此。

  我国的户口承载了大量福利,特别是涉及教育、就业、婚姻、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户籍制度实际上成了‘拿户籍说事的制度’,剥离这些附带的福利,还原其人口管理的职能,应是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山东省社会科学院人口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兰永说。

  将户口与计生松绑,保障超生的孩子依法享有生而应得的户籍权利,体现了社会进步。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松绑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将面临更大挑战。山东、南昌两地计生部门担忧,今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度或将加大,需要创新工作方法并更多依靠法律途径解决。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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