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保条例将"大修" 记名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

2014年06月06日 14:23   来源:劳动报   

  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维权无门?网购有纠纷却查不到商户资料没法起诉?记者昨天从市人大财经委获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前正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列入本市今年立法修正计划。根据目前相关部门草拟的《草案》,一些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都将有法可依,诸如为记名制预付卡设置有效期等违法行为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惩罚。

  市人大财经委昨天透露,去年本市网购投诉案例高达16677件,10年间增长了162倍;有关预付费卡的投诉,2003年12315平台仅受理28件,而去年已增加至3425件,增长了121倍;涉及教育培训类消费,去年仅12315平台就收到投诉2700余件,同比增加78%。因经营者终止办学卷款跑路而引发的群体纠纷不时发生,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据介绍,现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2003年起制订实施的,而在这10余年间,网购等新的商业服务和消费形式不断涌现。市人大常委会据此认为,“大修”《消保条例》刻不容缓。

  据了解,正在商讨拟定中的新《消保条例》根据上海实际情况,有24方面的创新规定,尤其是围绕一些市民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经营办学须披露信息

  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数万元学费后,一夜间人间蒸发,消费者想维权时却发现,自己连对方真实信息都不了解,状告无门。针对此种屡禁不绝的“跑路现象”,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此外,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证券、保险、银行机构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值得关注的是,卖家在电商平台上交易,电商必须在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卖家登记证照上的信息、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个人身份真实信息。

  鉴于近年来“特卖会”这种形式日益红火,《条例》拟规定,柜台、场地出租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承租商户的真实信息,如果消费者要查询,必须明确提供。违法不公示的,将处以1-5倍罚款。

  同时,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主要成分、检验证明。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

  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一般都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但四类商品不适用,包括: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条例》还拟规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要求经营者“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确认”,即“一人一物一确认”,此外还规定“商品完好”是指“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条例》还拟规定,商家对奖励、赠品也应承担退货、更换、重作、修理等责任。

  此外,一旦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时,商户有义务主动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并主动召回销毁。如明知商品存在缺陷却继续销售,消费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商户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3倍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发卡商户须设存管账户

  商户登记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是否会转卖牟利?类似携程订房客户资料被泄露后,企业如果不主动告知消费者要承担什么责任?《条例》拟规定,经营者手机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对相关证明资料至少要留存5年。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丢失,要立即补救并及时告知消费者。

  发放预付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或密码、串码、图形等虚拟卡),经营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商户应当在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并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违反上述规定的商户将被处以1-5倍罚款。

  同时,政府将把违法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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