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引民资建老年公寓 5年后以违建名义拆除

2014年06月09日 11:25   来源:人民网   王继亮

  南京鹏达老年公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南京鹏达老年公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014年1月份,人民网连续报道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残疾人托养服务站10万元补助被街道截留三年后,其负责人王建斌如愿领取了该款项后却再次陷入新一轮无奈之中。

  据了解,王建斌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南京鹏达老年公寓的法人代表。但这个身份只是徒有虚名,因为他经营5年的老年公寓早于去年7月份被拆除,至今未领取分文补偿,多名高龄老人被迫寄养在南京、句容等市县。光华路街道给出拆除的理由是:该老年公寓系违建,可就其配合拆违予以适度奖励。

  养老机构喊冤:引进来却被赶出去 

  记者了解到,南京鹏达老年公寓是2006年白下区招商引资而来的海门市东亿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筹建,为此该公司法人代表王建斌与光华路街道高桥村签订了租地协议。据王建斌介绍,2009年,南京市白下区(现已并入秦淮区)光华路街道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因此他便建了这个老年公寓。鹏达老年公寓获得了白下区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且每年均通过了年检。

  “鹏达先后投资超过700万元,2008年1月份动工,2009年7月正式运营。办理养老机构手续时也得到了街道协助,运营期间共得到省、市、区三级养老机构专项补助44万元,足以证明鹏达的合法性。”王建斌告诉记者,“当初政府把东亿装饰招商引进来,对创办老年公寓也全力协助,现在被拆除后,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王建斌说,不仅如此,因为房子被拆,15名80岁以上的老人被安顿在南京市五百户养老院,8名90岁左右的老人被迫寄养在镇江句容市的一家宾馆内。

  该老年公寓会计厉国芹称,鹏达一共有102个床位,是全市收费最低的养老机构,最低收费仅为每月600元,对于困难家庭的老人甚至免除一切费用。5年来,陆续入住老人300多名,年龄最大的101岁,最小的72岁。因其高成本低收费的超额爱心服务,先后获得南京市十佳老年公寓、银发餐桌爱心助餐点等荣誉。

  街道:租赁合同无效,高桥社区存过错 

  南京鹏达老年公寓究竟为何要被拆除?南京市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公民回应说,2013年,该老年公寓被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列入京沪高铁沿线环境整治和全市“动迁拆违,治乱整破”行动拆除重点。根据租赁协议规定,东亿装饰所租地块已是项目带征国有土地,在租赁给东亿装饰之前就已经是国有土地性质,因此高桥村(现为高桥社区)无权使用和出租。而东亿公司也未经高桥村同意私自转让、擅自改变用途,可认定租地协议为无效合同。而鹏达老年公寓因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

  针对这起因租地引发的纠纷,黄公民称,高桥村在明知该地块为国有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土地对外出租,存在过错。但该老年公寓属于违建,应该实行零补偿,考虑到老年公寓配合拆违,将给予适度奖励,但其经营利润和资产损失不予考虑,议定在150万元基础上依据租地协议,分清责任后确认奖励金额,不过这一方案王建斌并未接受。

  事实上,2014年以来,在秦淮区审计局协助下,为尽快处理该纠纷,光华路街道以抽签方式聘请江苏捷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鹏达老年公寓2013年重置建筑成本(土建、安装)进行核实,但王建斌不能出具合法的咨询依据。目前,高桥社区已经提出,公证、审计、第三方、责任双方及绘图人员到建筑现场挖桩,实事求是地对原图纸进行核准和变更,了解当时的造价情况。

  黄公民同时指出,高桥村租赁给王建斌的地块,即使不用于创建老年公寓,而作为东亿装饰的办公用房来建设,一样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总之,高桥村无权对外出租该地块。黄公民建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王建斌对这一说法提出了质疑:建设老年公寓的土地是从光华路街道高桥村租赁而来,租期为20年。在建设老年公寓过程中,因涉及到当地小部分村民青苗毁坏和迁坟,他在村委会主导下还为此支付补偿近万元。且当年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中明确规定,由村委会协助基建过程中与土地、规划等部门之间的关系。现在公寓被认定为违建是村委会没有尽到合同义务所致。此外,该老年公寓建设时未遭到主管部门阻扰,反而获得街道及村委会的支持,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其内部的百货超市、免费理发店均获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及城管局环境卫生责任书。

  专家:不应由养老院一家承担责任 

  不过,原高桥村多名村民称,老年公寓所在地被租赁之前是他们的菜地和坟地,并不知道已经被征为国有土地。记者也未能从南京市国土局获得有关该地块被征为国有土地的详细资料,该局一工作人员称,该地块性质如何,还有待核查。而依据南京市2004年制定的《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废除)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除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以及用于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的要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由市、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与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

  王建斌认为,南京鹏达老年公寓用地合同适用上述规定,2008年双方签署租赁合同时,该办法仍在实施当中。因此,鹏达老年公寓与高桥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为老年公寓适逢土地征收不能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就认定合同无效、用地非法。“鹏达老年公寓在民政部门获准登记,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许可证和产权证,但不影响老年公寓属于合法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王建斌提出质疑。

  不过,造成王建斌与光华路街道产生纠纷的主要矛盾还是150万的拆除补偿过低,与王建斌600万元的心理价位相差甚远。“即使补偿600万,收回成本都不够,我是用做建筑生意赚来的钱养着老年公寓。”王建斌称,如果成本能悉数收回,除归还当初兴建老年公寓200多万的债务外,余款他仍打算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此外,王建斌认为,既然老年公寓被认定为违建,当地政府根本没有必要对建筑成本进行核实。

  江苏省委党校教授刘大生对此分析认为,光华路街道将鹏达老年公寓认定为违章及拆除均过于草率。如果手续上有瑕疵,当地政府应当协助其负责人补齐手续,如果确有法律问题,也应当经过法院审理之后再拆除。刘大生还认为,即使该养老机构确为违章建筑,无法补办合法手续非拆除不可,村委会以及当年支持该建筑的有关政府机构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应当要养老院一家承担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徐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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