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犬新规:市区禁养大型犬 违者罚款2000元

2014年06月09日 17: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9日公布。《规定》要求,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违者将处2000元罚款,并强制收容犬只。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规定》要求,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该遵守公约。

  《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以及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此外,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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