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举报毒品犯罪 最高获奖励30万元

2014年06月11日 12:58   来源:广西新闻网   

  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了解到,近期,自治区公安厅推出《自治区公安厅中越边境扫毒整治大会战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暂行办法》及《广西中越边境扫毒整治大会战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希望通过这两个相关办法的推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犯罪,推动广西中越边境扫毒整治五大会战的深入开展。根据办法规定,举报毒品犯罪,最高奖金可达三十万元。 

  为保民平安、为民除害,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国家禁毒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在边境地区开展扫毒整治大行动。行动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推进强势、责任落实到位、阶段战果明显,截至6月5日,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共计92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18人,缴获海洛因90千克、冰毒29.5千克、氯胺酮187千克。

  为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加入到大会战中,打一场真正的禁毒人民战争,继续扩大会战战果,自治区公安厅出台该奖励办法。各地人民群众如发现有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可拨打当地110报警,线索一经查实并据此破案, 将按奖励办法得到奖励。(记者 罗莎 通讯员 刘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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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公安厅中越边境扫毒整治大会战 

  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广西中越边境扫毒整治大会战,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毒品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毒品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部门在其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地址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

  (二)举报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第六条 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运输、贩卖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冰毒10克,或缴获氯胺酮100克以下毒品犯罪案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2.缴获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含10克)100克以下,或缴获氯胺酮100克以上(含100克)1000克以下毒品犯罪案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3.缴获海洛因、冰毒100克以上(含100克)1000克以下,或缴获氯胺酮1000克以上(含1000克)10000克以下毒品犯罪案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10000元。

  4.缴获海洛因、冰毒1000克以上(含1000克)1万克以下,或缴获氯胺酮1万克以上(含1万克)10万克以下毒品犯罪案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万—5万元。

  5.缴获海洛因、冰毒1万克以上(含1万克),或缴获氯胺酮10万克以上(含10万克)毒品犯罪案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万—30万元。

  (二)举报非法制造毒品厂(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万-10万元。

  (三)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万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奖励。

  第八条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在广西中越边境扫毒整治大会战期间,举报奖励资金从禁毒专项经费列支,由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兑现。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受理群众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共同进行。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应当在《举报毒品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填发单位,负责发放的办案人员应当作为执法记录留存。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为举报人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知情民警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泄密或者故意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知悉的毒品犯罪线索,提供给他人以举报方式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会战结束后即废止。

(责任编辑:徐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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