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于近日印发实施《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项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办法》特别强调,市县应统筹使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生活津贴及护理补贴、孤儿供养保障等关系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底线民生项目优先安排资金。
市县不得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提高“三公经费”、新建楼堂馆所、形象或政绩工程等6类禁止性支出。
此外,《办法》还从设立审批、分配使用、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面规范。
例如,省级主要承担建立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组织实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拨付、落实省级支出责任、建立和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职责。
而地级以上市主要承担市级和市辖区的支出责任、对县(市)的帮扶责任、执行省制定的分配方案并限时拨付资金等职责;县级主要承担县级支出责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支出政策等职责。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