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对15家超总量排放的污染企业给予通报,主要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
据了解,为贯彻西宁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考核办法,西宁市加强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约束性控制,发现15家企业超总量排放。其中,二氧化硫超总量企业3家;氮氧化物超总量企业3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企业3家;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总量企业4家;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企业1家;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超总量1家。
西宁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主要是部分企业对治污设施长期不验收,排污设施运行效果差,增加非正常排放量。另外,部分企业生产负荷增大时未及时申请新增排放总量。对此,西宁市环保局要求15家超总量企业,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定相应的总量控制措施,加强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青海法制报)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