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试点司法体制4项改革

2014年06月16日 10:00   来源:人民网   彭波

  制图:宋 嵩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涉及4项改革——

  1.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2.完善司法责任制

  3.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4.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在6个省市进行——

  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针对7个问题提出政策导向——

  1.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2.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3.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4.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5.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6.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7.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改革试点有什么总体考虑?

  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改革框架意见》对改革试点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政策意见或政策取向,为地方制定试点方案提供了依据。上海市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工作实际,形成了《上海改革方案》,对如何推进试点工作提出比较具体的要求。这两个文件对于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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