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修订的《办法》”)已于2014年5月9日内蒙古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1年出台。
记者在“修订的《办法》”中看到,其第五条明确表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加强招标投标立法及其监管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与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等具有重要作用。”内蒙古法制办副主任贾莉如是介绍道。
谈及修订过程,贾莉表示:在已有法律法规作为原则性、框架性规定基础上,结合内蒙古实际,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制定一个较为具体的、便于操作的条例。将条款进一步细化、予以操作性;建立和营造内蒙古全区统一的招标投标环境。
说起“修订的《办法》”特点,贾莉分析道:一是把原实施办法中合法、适用的条款保留下来,以便于当地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二是规定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三是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谈及“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这一特点时,贾莉表示: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是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实施政府集中监管的有效手段。目前部分没有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因缺乏应有的监督,往往存在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操作流程各式各样、评标定标标准缺乏刚性、监管流程流于形式等各方面问题。场外交易使得虚假和窜通招标投标的行为依然普遍存在。因此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场所有着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修订的《办法》中还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窜标通标、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行为,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并补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维护了我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内蒙古发改委副主任文民也表示,为了有效贯彻实施“修订的《办法》”,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做好宣传培训;加强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的作用;筹建自治区综合专家评标库等。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