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实施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火力发电、钢铁、石化等工业用水方面,不涉及使用自来水的商业、住宅和相关工业。为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本市重新制定了《实施办法》。
根据规定,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本市近年收缴水资源费约8000万元/年。为确保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根据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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