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月19日,省消费者协会召开“贯彻新消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新义务”座谈会,敦促相关企业、行业履行好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依法经营、履职尽责,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参会代表在座谈会上签订了《青海省保护个人信息自律公约》。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省消费者协会近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制订了《青海省保护个人信息自律公约》。座谈会上,银行、保险、通讯、快递、超市等企业和行业的代表围绕主题,交流了各自保护个人信息的做法和经验,并在《公约》上签字。他们表示,将不折不扣地履行依法经营,规范服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目的合法,理由正当,遵循信息收集使用原则;方式明晰,范围透明,明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制度规范,程序合理,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尊重选择,征得同意,慎重收集使用敏感信息;遵守约定,履行承诺,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杜绝泄露,严禁出售,保密获悉个人信息资料;确保安全,防止丢失,强化技术防范保障措施;加强自律,完善流程,获权发送有关商业信息;泄露补救,依法赔偿,承担侵害信息权益责任等10条公约。
为使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参会代表提醒消费者日常消费或办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在接受街头、网络、信件、短信等有奖问卷调查,以及办理商家的各种会员卡、积分卡时,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登录需要注册个人信息的网站、论坛、博客时,要注意辨别网站性质,建议经常更换网络用户的密码,以防黑客盗取用户个人信息;在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金融、保险、求学、求职等业务时,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仅限于办理XX业务时有效、复印无效”的字样。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