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规范建设用砂管理 处罚额度3万至10万不等

2014年06月25日 14:38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本报讯 记者王人扬 通讯员刘晓庆报道 6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颁布的《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成为全国首个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同时也是宁波市最高规格的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建设用砂的质量控制目标、管理职责等内容,并对违规行为提出了界定标准和具体处罚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建设用砂管理。

  用砂市场亟须法律护航

  近年来,宁波市对于建设用砂的质量管理,始终不遗余力:禁用海砂、禁止采挖海砂、鼓励发展机制砂,并通过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强化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管理等措施,宁波市建设用砂市场日趋规范。但与此同时,市场上仍有大量未备案的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在高利润引诱下铤而走险,违法生产销售海砂和石硝、石粉等不合格建设用砂,有些备案企业也趁机销售海砂,对宁波市建设用砂市场秩序造成很大的冲击,严重威胁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违规行为和企业缺乏明确的监管和处罚规定,导致生产、经营、使用海砂及不合格建设用砂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对建设用砂市场的整治、加强对建设用砂单位的监管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

  4月15日,宁波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标志着宁波在规范建设用砂管理方面再加“砝码”。

  界定违规行为,处罚有了硬标准

  《办法》在明确建设用砂质量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着重明确建设用砂管理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应处罚的违规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制订了相应的罚则。《办法》对于建设用砂违规行为的界定主要包括:建设用砂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未对建设用砂进行检测;未建立或伪造生产台账、经营台账、检测台账和检验台账以及伪造检测数据、检验数据,出具虚假备案证明和质量证明;未向买受人提供备案证明和建设用砂质量证明;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波市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建设用砂。

  建设用砂使用单位未查验备案证明和建设用砂质量证明、建设用砂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要求对建设用砂进行检测、检验,伪造检测数据、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检验报告;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未在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波市规定的建设用砂技术指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波市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建设用砂。

  同时,《办法》对建设用砂违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根据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规行为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额度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根据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规行为的领域由相关领域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启动“严查严打”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用砂监管,规范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宁波市随即启动了为期半年的建设工程用砂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在建工程项目和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企业。

  对违法违规行为,将实行“五个一律”,即一律暂扣备案证和质量证明、一律立案追溯调查、一律限期整改并处理处罚、一律追究连带责任、一律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注销其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企业备案证,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宁波市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据《办法》及有关配套制度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加快建立清理机制和企业信用体系。《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开始走向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层面。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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