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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县城乡居民因户籍存33项待遇差别

2014年06月27日 08:32   来源:新华网   叶锋

  “村里人”和“城里人”、“本地人”和“外地人”,身份不同,有多少权利差别?长三角地区一个县级政府梳理的结果显示,当地城乡居民间存在33项因政策不同而产生的“待遇差异”。

  这些差异,覆盖了居民生活、就业多个方面——

  如果生活困难,“城里人”的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而“村里人”的标准则是“城里人”的七五折。

  如果失业,“城里人”的失业金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则为城镇失业人员的40%,纯粹“村里人”的失业情况则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对于当地的老年人,“城里人”中60岁以上的能拿到助老服务券,困难、残疾、独居、高龄等特殊老人还能享受进一步的补贴;而“村里人”中只有失能、半失能和80岁以上的空巢老人才可享受政府购买的服务。

  如果住房条件差,“城里人”中的困难户可以申请廉租房、经适房,而“村里人”则没有资格。

  如果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两类人的赔偿标准亦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受害者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与其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挂钩。如此一来,由于收入差距较大,“城里人”和“村里人”的获赔金额就相差悬殊。

  此外,在医保待遇、报考驾照、士兵退役经济补助、烈属军属抚恤、子女教育等方面,“城里人”与“村里人”、“本地人”和“外地人”之间也存在差异。

  当然,“村里人”也有在“城里人”看来值得“羡慕”的地方。比如,“村里人”可以申请宅基地,承包山林、农地,而“城里人”就没有这样的机会。再如,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城里人”的超生罚款要比“村里人”高出一截,等等。

  同地不同权、同劳不同酬、同命不同价……梳理近年来的新闻报道,因户籍差异而催生的不公之事层出不穷,其间的差异可能还不止上述33项。

  比如,没有户口,孩子就学可能一直要交高昂借读费;没有户口,买车、买房的首付成数可能更高;没有户口,去世以后家属可能没有丧葬费可拿,等等。户籍有无,从生到死,差异巨大。

  记者还发现,城乡二元的户籍,至少包括了三张“制度之网”:城镇和农村分割的二元户口迁移制度,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的二元户籍制度,以及常住登记和暂住登记分类的二元登记制度。

  多年来,这三张大网,将城乡差异牢牢固化,仿佛高墙将“城里人”和“村里人”隔离在各自的地域内。如欲攀墙而过,得克服重重困难。

  比如,不少地方规定,农村户口居民迁往城镇的,需具备购房、投资、引进人才、务工经商等条件或亲属投靠;而原城镇居民迁往农村的,除亲属投靠外,严格限制迁移,户口迁移后,户口性质不变。

  记者发现,上述清单中的33项城乡差异,涉及12个部门。有些政策制订在本级政府权限之内,更多则涉及上级政府部门,千头万绪、盘根错节,一策之变,往往牵动多方利益,需要在各部门、上下级政府间做大量协调工作。户籍改革,毫无疑问是改革的一块“硬骨头”。

  不过,也应当看到,各地近年来因地制宜,在户籍改革方面有了实质性推进。比如,上海早已实现了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享受“同城待遇”。2013年起上海实行居住证积分制,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包括同住子女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

  广东则提出建立新型户籍制度,将全面放开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限制,全面放开除广州、深圳以外城镇的直系亲属随迁限制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浙江德清县今年成为全省城乡体制改革试点县。该县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让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能够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

  不过,记者采访了解到,基层在推进户籍改革方面仍面临不小困难。比如,城市公共资源总量有限,短时间内无法满足所有农村居民落户要求,在交通、就医、就学等方面面临瓶颈;一些地方在基层层面“能够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还需要更高层面、更大范围的改革配套,等等。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统筹考虑,又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不少基层政府表示,希望为基层在户籍改革方面的探索给予更多支持,上下联动破解改革难题。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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