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当庭公开宣判了一起行政诉讼案,撤销了湘潭市岳塘区民政局发给邓某和彭某的结婚证。此案一审当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邓某与张某系同父同母的两姐妹。2009年,妹妹张某在湘潭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彭某,二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并未婚先孕。时年张某才16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能生下肚中的孩子,张某想到了已达法定婚龄,且与自己长相极为相近的姐姐邓某。经不住妹妹的软磨硬泡,再加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邓某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妹妹,办理了虚假的婚姻登记。
2013年,姐姐邓某与男友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却被告知由于邓某已经有尚未解除的结婚记录而不能办理新的婚姻登记。恍然间,邓某依稀想起五年前妹妹的事情。为了消除男友的疑虑,邓某找到张某与彭某,要求解除与彭某的“婚姻关系”。但是,此时张某与彭某的感情已近乎破裂,张某提出离婚,彭某无论如何都不同意主动配合办理离婚手续。无奈之下,邓某只好向岳塘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岳塘区民政局作出的此项婚姻登记行为。
受理案件后,法院认为,张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彭某登记结婚,湘潭市岳塘区民政局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能识别身份证与本人不符,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属于在履行法定职责时违反法定程序,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当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