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住房公积金新规 医疗费超2万可提

2014年06月27日 10:26   来源:南方日报   高薇

  非中山户籍人员离职时,不能立即将全部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提取出来,只能提取今年7月1日之前的部分。近日,新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引发不少市民关注。26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召开说明会,详解政策调整原因和内容,并提醒外来人员职工不要曲解政策,盲目辞职提取公积金。

  职工公积金账户归个人所有

  新规称,异地务工人员7月1日缴存的公积金离职后暂时不能提取。许多异地务工人员对此表示不解。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刘结平解释说,7月1日政策执行后,其在7月1日前缴存的公积金可以全部提取,而7月1后缴存部分仍归职工个人,公积金中心将对其账户暂时封存,实行统一管理,直至其具备转移、提取或符合销户条件,期间将按照银行三个月定存计算利息。

  同时,只要具备转移条件的都可以办理转移手续,职工在外市购建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了方便非中山户籍公积金缴存人转移或提取公积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可以办理委托手续,即缴存人不需在中山就能完成公积金的转移和提取。

  患大病、加电梯可提公积金

  《办法》在公积金的提取方面也进行了调整。办法决定,增加缴存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涉及大病医疗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延长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简化纯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缴存人或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提供经市社保部门确认的《中山市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付款(含市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付款收据开立日或房地产权证出证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但是,患病提取要求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且家庭成员仅限缴存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调整

  月缴存基数限高:20185元

  市公积金中心近日还发布通知,要求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均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这次汇缴年度(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计算单位和缴交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数。职工和单位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超过2014年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月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根据通知,2014年汇缴年度,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185元,月缴存最高限额为8074元。月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月缴存额;月均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提醒

  异地务工人员离职后

  不能直接提取7月1日后缴存部分

  中山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称,7月1日后缴存的公积金在提取政策上中山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统一执行,《办法》实施日为时间节点,7月1日后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可以提取在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再以“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进行提取。

  ■数说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从1995年开始实施,截至今年5月,全市的缴存总额达138亿元,其中个人提取总额84亿元,缴存余额54亿元;发放贷款累计67亿元,贷款余额45亿元。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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