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可同城置换 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2014年07月02日 14:54   来源:深圳特区报    窦延

  备受关注的我市公租房同城异地置换平台昨日正式启动。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起正式发布实施。根据《办法》,面向社会家庭配租的公租房可进行同城置换,申请人须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提交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

  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进行置换,而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置换。

  申请置换公租房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办法》,置换申请人均是在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租房,且拟置换的公租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未进行过置换活动;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相关规定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置换申请人可以自愿置换低于相关规定中的配租面积标准,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应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申请置换各方就住房置换及结清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提交置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按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分别持《通知书》与原配租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并与拟置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单位按照置换后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其原合同剩余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置换。

  该负责人提醒说,需要注意的是,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公租房置换活动视为擅自互换,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中,置换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租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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