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今日,长沙市政府发布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新规从7月18日起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地表和地上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闲置的认定及其处理办法,按闲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