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8日,长沙市民司先生,在国美电器公司和府分店看到一则促销广告,称“满1000送500”,于是他在该店购买了一台交易价格为3990 元的彩电,并获赠了一台价值200元的挂烫机。之后,他却发现促销前七日,自己所买的同种彩电的最低成交价格是3890元,“促销价格比平时还贵100 元,这属于价格欺诈。”司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宣判认为国美电器构成价格欺诈,并判令被告国美电器公司和府分店退还购物款3990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的损失11970元。
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本案中,被告国美电器公司和府分店向原告销售电视的行为,经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价格欺诈。
最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司先生所提出的,要求被告国美电器公司和府分店退还购物款3990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的损失11970元予以支持。(潇湘晨报 记者刘双通讯员李少先 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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