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环评未过擅自开工的项目 最高可罚20万元

2014年07月03日 10:23   来源:西藏新闻网   

  7月1日,我区2014年“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正式启动,自治区环保厅为第一期上线嘉宾,自治区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柏伦章等在现场解答了市民疑问。

  记者了解到,在当天的热线电话中,市民均咨询了有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保护、噪声污染、油烟污染、汽车冒黑烟的问题、医疗垃圾处置、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

  “你好,我打算和朋友在山南开一个水磨石厂,听说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吗?”热线刚接通,市民就提出了疑问。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工作人员罗丹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凡是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评价按照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有三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

  那么如果有些项目在修、扩、改之前,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会受到处罚吗?罗丹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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