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力度。《实施意见》明确,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同时明确,对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搭建的违法建筑视作障碍物,可由拆违实施部门立即代为拆除。
为改变长期以来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现象,上海将“查违”和“查人”结合,增加违法成本。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拆违实施部门作出和送达责令期限拆除决定后,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强制拆除的施工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根据相关条例,违法建设当事人将被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设计、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由规土部门分别按照设计费和施工管理费的20%至100%处以罚款。
上海还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