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养发〔2014〕2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4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4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再按照本市对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增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提高3.5%,再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提高30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