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性侵女生事件四大疑问待解 警方缘何不立案?

2014年07月12日 09:47   来源:新华社    吴书光 张志龙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东平县斑鸠店镇有多名初中女生遭地痞性侵,涉事女生从11岁到15岁不等,目前事件在网络持续发酵,记者近日赶赴事发地对事件进行了追踪,采访了当事人及其家属、学校、政府部门等,回应社会关切。

  追问一:是否属于强奸?

  记者7月7日见到了当事人平平(化名),她一直蜷缩在床上抽泣,并用毛毯盖住全身和脸颊。一番沟通后,8日,平平答应接受记者采访。在采访过程中,她目光呆滞,一直保持同一姿势回答记者的提问。

  平平对记者说,去年12月23日,她得知另一位女生婷婷(化名)在晚自习后相约到校门口散心,看到黄某峰在一辆车上。黄某峰招呼她们上车,她们赶紧跑,结果被黄某峰先后强行拉上车。车开到银山镇一家宾馆后,黄某峰说其他人都去梁山县买毒品了,随后黄某峰在宾馆强迫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心里非常害怕,想跑,还使劲抓黄某峰的手背和胳膊。”平平说,之后,为避免和人独处,她还跑到了宾馆院子停车场,后来被“瘦高个”男人发现拉回了房间,先后被黄某武、卢某强奸。“他俩还拿着我的衣服,让我洗了两次澡,不洗干净不让(从卫生间)出来。”

  追问二:警方缘何不立案?

  据当事人平平家属反映,从2013年12月23日至今已半年有余,对于家属反映的孩子被强奸一事,警方一直没有立案,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警方没有告知我们任何东西,立案或者不立案总得给我们一个交代。”

  对于舆论质疑的东平县公安局不作为问题,东平县公安局9日书面表示,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东平县公安局始终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警方提供的材料显示,2013年12月26日,泰安市东平县康某、解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平平(出生日期为1999年2月)、婷婷(出生日期为2000年1月)于2013年12月23日晚结伴离开学校后,与家人、老师失去联系,怀疑被人拐卖。东平县公安局于当日以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先后赴济南、菏泽等地开展工作,积极寻找失踪人员。12月29日,婷婷返回家中,平平独自到梁山县,2014年1月5日被找到,该案被撤销。

  警方材料还显示,1月6日,平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控告被黄某峰等人强奸。经调查,2013年12月23日晚,平平、婷婷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在某宾馆住宿期间,黄某峰等人分别单独与平平先后发生性关系,卢某欲强行与婷婷发生性关系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卢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经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将卢某依法执行逮捕。

  警方还表示,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有吸食毒品行为,依法将黄某峰、黄某武、郑某行政拘留。经后续侦查,郑某、黄某武因涉嫌其他犯罪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

  追问三:是否篡改笔录?

  平平家属说,2014年1月8日,平平三位家属第一次去东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录口供。一位家属表示,警方并没有如实记录平平所述,而是有所篡改。“有一个地方孩子原话是‘扒我衣服’,我却看到笔录是孩子把外套脱了,还帮黄某峰脱衣服。”

  东平县公安局副政委马扶军说,所有口供最后都要经过被询问人的核实、修改、签字等程序。东平县公安局9日书面回复,笔录记录完成后交予控告人核对,控告人核对后按照自己的意见提出修改,符合程序规定。

  据记者了解,家属与民警当时的确就相关表述发生冲突,这也使家属不认可笔录内容。

  据平平家属介绍,1月8日第一次笔录不欢而散。而1月21日第二次做笔录时,一名亲属想看看已做好的笔录,一名警员表示“领导特别交代了,不让你看。”这名亲属就在监护一栏签字,证明“只是在场”。

  追问四:是否打招呼?

  对于报道称有民警说“上面打了招呼”一事,东平县公安局回应称,目前,东平县专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负责分管刑侦的东平县公安局副政委马扶军今年6月开始负责此案,他在书面回复中表示,“没有任何人因为此案给自己打招呼”。

  平平的家属还向记者表达了对被拘留人“有关系”的担忧,并提供了证据。比如,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2014年1月8日,黄某峰在拘留所内使用手机自拍并上传到QQ空间。

  根据我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第五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

  东平警方9日书面答复说,黄某峰在拘留所被执行拘留期间,使用手机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暴露出拘留所管理不规范。目前已安排督察部门进行调查,对责任民警已停止执行职务。下一步将严肃整顿,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记者 吴书光、张志龙)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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