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既推动当前稳增长,又促进长远调结构,省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有效投资。制定实施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及时发布《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14年本)》。全面清理和规范与项目审批相关前置要件及其条件,出台差别化支持有效投资、合理投资政策,鼓励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大有效投资力度,推进关系全局、带动性强的重大在建工程的建设。提出我省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更大程度地吸纳民间资本参与投资。
二、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对有优势、有潜力、有市场的产品,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对新增产能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支持。鼓励制造业增产增效,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各市政府可根据本统筹地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给付的前提下,确定在2015年底前对困难企业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幅度。
三、帮助企业扩大销售。组织企业开展省内产销对接会、配套会,在沿海发达地区举办辽宁轻纺等消费类精品秋季展销会,组织企业与国内重大工程项目对接配套、参加综合性或专业性展销会。
四、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范围。2014至2015年,将新建企业纳入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对以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财政贴息政策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五、缓征部分涉企收费项目。进一步梳理国家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在政策允许、财力可能的范围内,阶段性缓征部分涉企收费项目。从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直有关部门出台缓征政策,省财政给予财力保障;对涉及市、县收入部分,市、县政府参照省里政策,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是否实施缓征政策,由各市县自行决定。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六、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现代物流园、中央商务区、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信息软件园和大型专业化市场等形态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服务等非主营业务从工业企业主辅分离,注册独立服务业法人企业。支持社会资本投入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设计创意、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创办会计审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按照国家、省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七、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继续扶持重大农产品加工项目,继续对投资1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实施财政补助政策,从2012年12月1日延续到2014年6月30日。对县(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八、努力开拓消费市场。引导和支持各地区、协会、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各类主题促销活动。对全省规划建设的15个电子商务集聚区(产业园)、重点培育的10个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10家“O2O”模式网上商城(市场)及“一网两馆”项目企业,依据其年度考核情况和建设投入,从2014年起连续给予补助或贴息。具体补贴原则、补贴比例,由各市按照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339号)执行。
九、培育信息消费。加大全省宽带和TD-LTE等信息基础设施投入,大力推进光纤入户,实现4G网络基本覆盖城乡。鼓励网络运营商与管理运营单位合作,对重要公共场所实现局域网覆盖。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垂直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
十、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积极推行住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大力推广精装修住房。放宽住房公积金门槛,合理缩短缴存期限、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龄、满足刚性购房需求。积极开展房交会、团购、巡展活动,对购房者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奖励。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央行、银监会有关要求,加大对个贷支持力度。
十一、鼓励扩大外贸出口。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关于支持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全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夯实国家级、省级外贸出口基地,鼓励大型成套设备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出口,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高效益的产品出口。举办“辽宁省跨国采购洽谈会”,邀请境外采购商走进辽宁,对企业参加境外重要展会的摊位费予以全额资助。
十二、整合企业并购和引进海外先进技术专项资金。调整财政专项资金结构,扩大范围用于支持发展信息产业、实施两化融合、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建设。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加强金融保障。加快金融机构的新建和引进,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扩大银担合作,特别是加强银行机构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增信服务。积极协助商业银行推广利用信用贷款新产品,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五、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统筹安排使用好省以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下达和拨付进度。各市要抓紧将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对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做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的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大对市、县支出进度的监控力度,健全月度调度和通报制度,实行奖惩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主动作为,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省有关部门落实相关责任,使稳增长的各项措施,有实施、有检查、有考核,为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打牢基础。
上述措施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年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