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有关要求,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非禁即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准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
(二)平等竞争。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平竞争。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民间投资。
(三)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环节,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获得特许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企业要认真履行合同,提高服务水平。
(五)有效监管。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行业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二、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和方式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建设。鼓励廊、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建设 —转让(BT)、建设 —经营 —转让(BOT)、公共私营合作制(PPP)等多种投融资模式,与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有效对接。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和养护。在保持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三)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严格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认真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26号),大力推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格遵守国家规定,涉及特许经营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设施的权属及处理、安全及应急管理、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变更及终止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认真落实价格和财政补贴政策措施。按照补偿合理成本、适当利润的原则,制定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建立价费调整机制和联动机制。依据构成运营成本重要项目变化等实际情况,价格可根据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建立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按实际处理量按月核拨制度,保证污水、垃圾处理成本及收益补偿及时足额到位。地方政府可利用城市维护费、城市配套费等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购买服务和价格补贴,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补贴义务或支付购买服务费用。
(三)认真执行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社会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参与城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扩大直接融资。
四、加强服务与监管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加快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保国家和我省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遵守城市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等各类合同协议,切实履行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供沟通渠道、司法渠道和必要的服务,依法保护、维护投资企业的收费权利,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企业特许经营权的行为,降低企业外部环境运营成本,按照市场机制要求处理好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支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限期办结前期手续。增强政务服务意识,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制度,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
(三)加强监管服务。各地要在放开市场的同时,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机制。要确保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必要投入,确保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管网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基础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投入。要健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确保公用产品与服务质量。
(四)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妥善应对重大安全和突发事件,防范和及时化解运营风险。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并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公共产品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五)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及时畅通的信息渠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情况、产品服务的质量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关系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并鼓励将其纳入全省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方案,并及时反映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