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完善合并新农保和城居保后的政策,使城乡居民共享统一的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
参保范围
16周岁户籍地参保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二是维持了新农保、城居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但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起就参保缴费,以利于其年老后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三是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
领取条件
60周岁累计缴15年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此外,参保人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8号文件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金筹集
多缴多得 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部分,《实施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部分,《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给予55元的补助,省级财政给予5元的补助,市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省和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缴费,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待遇享受
支付终身 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仍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实施意见》还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元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转移接续
在迁入地申请转移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
一经建立终身不变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