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法院17日开庭审理建德化工二厂等3家被告单位及胡志红等9名被告人污染环境罪案件,其中建德化工二厂为上市企业新安化工下属企业。
此案因去年3月份杭州自来水异味引发,当地公安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多家企业在非法倾倒有毒工业废水。
此次开庭审理的是建德化工二厂、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人胡志红、戴桂荣、汪健、徐国富、马湘如、周金龙、沈云杰、周国荣、杨建华污染环境,被告人胡志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其中建德化工二厂是建德市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荣圣公司是余杭区一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宏安公司是一家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胡志红原系化工二厂厂长、马湘如系二厂生产管理科科长,戴桂荣系荣圣公司总经理、杨建华系副总经理、沈云杰系仓库主管、周国荣系仓库员工,徐国富系宏安公司主管人员、汪健系宏安公司合作人。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是污染环境的事实。2012年至2013年期间,胡志红、马湘如等人为化工二厂利益,将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草甘膦稀母液,通过氧化、浓缩转化成“磷酸盐混合液”,以极低的价格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实际上促使和认可荣圣公司、宏安公司,戴桂荣、汪健、徐国富、周金龙、沈云杰、周国荣、杨建华等运输和处置单位人员以就地填埋、直接向运河内排放等方式予以非法处置。涉及的非法处置地点有山东省、江西省、浙江省衢州市、余杭区等地,已实际处置的磷酸盐混合液总量达10000余吨,尚未处置的2600余吨被公安机关查扣。上述单位及人员分别实施或参与全部或部分非法处置事实。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出售、处置或作为其他用途,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徐国富、汪健为感谢被告人胡志红在上述磷酸盐混合液处置业务上的关照,分两次送给被告人胡志红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胡志红的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