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014年07月18日 21: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宋立超

  7月18日,山西省公安厅部署在全省加强公交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全省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和长途客运系统的安全防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并向全省发布《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和管制刀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通告称,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及其他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完)

  附通告全文: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及其他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交车、单位班车、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火车、飞机、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场所应当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高度戒备,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的,应当予以及时劝阻、警示教育,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广大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公民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主动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或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要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勇于同不法行为做斗争,积极检举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和人员。对及时举报非法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有关人员,根据举报对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挥的作用,分别给予1000元至50000元奖励。

  六、本通告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危险品是指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管制刀具,以及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铁)锉、斧子、锤子等其他危险器具。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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