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餐饮店被罚5万状告环保局 原告:没给机会改正

2014年07月23日 14:57   来源:法制晚报   

 

  通州环保局局长(中)出庭应诉 摄/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

    一张5万元罚单引发一场行政诉讼,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因排污污染环境被处罚后状告通州环境保护局。今天上午,法院判决被告执法行为并无不当,驳回其诉求。

  原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诉称,2014年2月22日,通州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原告在经营中油烟净化器未运行,油烟直排污染大气环境,情节严重,拟做出处罚。原告随即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整改。但被告仍然于5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检查手段不符合规定且处罚过重,被告方至今并未提供原告方排污的油烟污染物是否超标,仅凭肉眼观察及主观臆断原告排污污染大气环境,情节严重,依据不足。

  另外,被告并没有给原告一个改正的机会,直接按照最高额5万元予以处罚明显不当,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午,通州环保局局长裴志刚、副局长徐晓云出庭应诉。

  局长称,2014年2月20日中午12点,北京市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通州环保局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原告在正常营业情况下油烟净化器未运行,油烟直排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当场做了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照片。

  3月3日,执法人员又对原告负责人进行询问,确认违法事实并告知拟做出处罚;之后,根据原告申请组织了听证后才做出处罚,5月30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综合违法行为发生时正值空气严重污染预警级别提升的特殊时期,原告作为本地区较大型餐饮企业,违法行为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餐饮单位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被告执法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做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回去考虑一下再确定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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