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成长起来的新型劳动大军。目前我国有近2.4亿的农民工,青海省每年转移就业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也达100万人次以上。而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民工群体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利益诉求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特别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工需求的提高,农牧民的就业稳定性差、市民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权益维护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显现,现有的政策措施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为此,近日青海省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7月22日记者采访了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就《意见》中涉及到的农民工创业、就业以及随迁子女的教育等内容做了进一步了解。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一倍
《意见》对参加创业农民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并且为切实解决农民工贷款抵押担保难、反担保门槛高的问题,提出经确权登记,产权明晰的林权、农牧区土地、草山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
除此之外,《意见》对农民工初次创业、兴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将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500元。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收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营业税。对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初次创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助。
政府投资项目招录当地劳动力不得低于一半
针对在执行职介补贴、对劳务经纪人的奖励和政府投资项目按比例吸纳本省劳动力就业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明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吸纳本省劳动力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要求,优先招录当地劳动力就业,要求各地、各部门在项目审批、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各尽其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吸纳、稳定农民工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而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农牧民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5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元/人奖励(其中,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内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10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给予200元/人奖励)。对组织带领农牧区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
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同城待遇
在农民工进城落户、住房、子女接受教育等问题上,《意见》提出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遇。其中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在对于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宅基是否退出或收回要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探索制定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秦静)